广州公证遗嘱必须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需要,立遗嘱人签字就行。
书节选:
本院认为,2016年4月28日,黄父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对涉案房屋和股权的归属作出了明确的意思表示,本案的争议点是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对此本院认为,公证机关具有办理公证业务的专门职能,公证人员具备知识与职业资质,其办理公证业务有比较严格的程序与规范,公证文书具有较强的性,高度可信。黄五儿认为,公证员没有对公证现场和过程进行,只有黄父在书面文件上的签名,无法判断公证程序合乎规范,该项意见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通俗而言就是法律并没有规定遗嘱公证的全过程必须,故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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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继承遗产时残疾人和未成年人能多分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残疾人和未成年人都属于无劳动能力的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按30%继承遗产,其余人按20%继承遗产。
书节选:
本案中,潘父与妻子马前妻婚后生育潘大儿,其与马前妻于2002年离婚,与邓现妻再婚后生育潘二女、潘三女,故本案当事人均系潘父的顺序继承人,依法对其遗产享有继承权。潘父生前未留有遗嘱,依据《典》千一百二十三条、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本案中,潘大儿称其患精神疾病要求在分割遗产时予以照顾,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不符合应当予以照顾的情形,故对其要求予以多分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潘二女确诊患等疾病,为智力二级残疾,而潘三女还年幼,潘二女、潘三女尚不具备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酌定潘二女、潘三女各按30%、邓现妻和潘大儿各按20%的份额继承潘父的涉案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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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子女不赡养父母还有权分遗产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其不履行赡养义务可不分或少分遗产,如无证据则各继承人应均分。如下面这个案件,其他兄弟姐妹认为老四没赡养父母,不让他继承父母的房产,但由于没有证据,终均分。
书节选:
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4可否继承取得涉案房产。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某4夫妇长年未与父母同住生活是不争的事实。《高人民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张某1、张某2、张某3均表示张某4在父母生前未对其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张某4对此不予认可,张某4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审查张某4提交的证据,其中证人并未到庭接受询问,而仅从张某4提供的一张合影并不足以证实其多年来已对父母承担了照顾义务。故张某4的意见,依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因此,涉案房屋使用权应按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张某1、张某2、张某3要求张某4不应分得涉案遗产,但本案中并有充分证据可证实张某4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故张某1、张某2、张某3的意见,一审不予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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