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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能否起诉被告全家咨询询价咨询「广州合拓」投出数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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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4-02-01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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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1分钟前 广州海珠区能否起诉被告全家咨询询价咨询「广州合拓」[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购房者逾期支付购房款,超过一年了开发商还能解除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如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应在一年内提出。如下面这个案件,就认定开发商已超出一年的解除权期间,解除权消灭。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德某公司是否有权解除案涉《买卖合同》。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本案中,首先,案涉《买卖合同》虽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但系德某公司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再向田某出售,且标的物亦为商业用途的商铺,故同。自合同签署至德某公司提起本案,已远远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一年除斥期间,故即使其曾享有合同解除权,现该权利也因逾期未行使而消灭。综上所述,德某公司要求解除涉案《买卖合同》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合同法》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相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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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商拖欠房屋被,买房人能起诉涂销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在买受人已经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房款后,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尚不能对抗买受人。

书节选:

认为:孙某与东某公司于2013年12月22日签订的《颐某协议书》合法有效。孙某在签订协议书购买案涉房屋时,尚未在广州市购买,故其主张其名下在广州市无房产记录予以采信,其主张购买涉案房屋用于居住符合常理,故孙某属于消费者购房人。孙某和东某公司签订《颐某协议书》,向东某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收楼,上述行为均发生在东某公司将涉案给珠某公司之前,东某公司作为涉案物业的开发商,在明知该物业已经出售给孙某、其已经收取孙某全部购房款并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孙某的情况下,仍将该房屋给珠某公司,且在珠某公司登记成为其股东之后为珠某公司办理登记手续,东某公司的行为严重不诚信。参考《高人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关于“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在优先于权的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尚不能对抗买受人的情况下,本案珠某公司作为权人对涉案房屋的优先受偿权更不能对抗孙某对涉案房屋的物权期待权,孙某现主张登记产权人东某公司和权人珠某公司办理涉案房屋的登记涂销手续有理,予以支持。东某公司作为房屋的出售方具有为孙某的义务,故孙某请求东某公司为其办理权属证书并将证书交付给孙某,合理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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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寓长期出租的转让合同到底是买卖还是租赁合同?

张静律师解答:现在很多公寓因无法过户,都只能签订20年租期的租赁合同。即使名称是买卖合同或转让合同,只要不转移房屋所有权,就还是租赁合同。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王某与富某签订的《转让合同》未约定王某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不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故王某主张与富某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关系理由不成立,法z院不予采纳。《转让合同》合同名称明确为公寓使用权转让,约定了具体转让的物业、交付时间、转让期限、转让费用,并对转让期限到期后的使用期限进行了约定,还对受让人的出租、分租权进行了限制,上述约定内容符合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为“出将租赁物交付承使用、收益,承支付租金”的定义,故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成立房屋租赁法律关系。《z高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因涉讼房屋所在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已被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故富某与王某于2018年8月25日就涉讼房屋签订的《转让合同》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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