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si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5.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6.公司股权变更前后新旧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加盖被投资企业公章)7.转让协议签订前一个月的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原件及复印件(加盖被投资企业公章)8.转让股东原始出资凭证(原股东的出资证明、支付凭证、记账凭证、完税凭证等能够证明股权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属于企业提供资料的,加盖被投资企业公章)因为zui起码了解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其他第三人都不能否认其股东身份。我们必须承认股piao是股东身份的法定凭证,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理解为什么新公司fa规定“转让后”,再由公司进行股东名册变更。注意这里用了一个“后”字,说明立法者认为股piao的背书已经导致股权的转让了,在事实之“后”,所做的事情只能是对事实的完善,而不可能是对事实进行主体性的定性的关键的主要的环节了。所以,当受让人合法正当的手持股piao表明股东身份时,我们不能够因为我们的习惯和主观意愿,或某些一家之言而先入为主,睁着眼睛说瞎话,否定他的身份!现代公司规模庞大,股东也是频繁变动且老死不相往来,除转让人以外的其他公司股东不可能人人认识,事事躬亲;现代商事交易也频繁广泛,不限地域,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不可能人人了解,事事细查。所以任何变动只能通过公司的共同簿册反映于外,公示天下,方为jue对化。从事物的发展逻辑看,记名gu票之所以记名,有他记载的理由。股权的特殊性在于其无形性,它较之其他财产权而得天独厚的就是他的流通性和团体增值性。原文链接:http://www.wxjsj.net/caigou/show-45389.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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