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1家标准和国1际标准相比,团体标准的适用范围通常较窄,限于特定的团体内部或特定的利益相关方。然而,团体标准在特定领域和行业中的应用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提高内部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合作和发展,以及满足特定利益相关方的需求。
国1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1家标准专1业审评 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技术委1员会等方面专1家开展采信申
请的评估。
评估内容除推荐性国1家标准有关要求外,还应包括:
(一)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
(二)采信标准的必要性,具体包括:
——标准使用者是否具有广泛性,
——采信标准的需求和紧迫性。
(三)采信标准的可行性,具体包括:
—— 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所达成的协商一致程度,如在全1国范
围内的可接受性;
—— 团体标准的实施成本,如实施团体标准所需要的商业、贸
易等应用条件,以及需使用的特定设备等情况;
—— 团体标准是否足以支撑形成推荐性国1家标准文本内容;
—— 团体标准涉及专1利的情况,以及专1利实施条件;
—— 实施团体标准必备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可公开
获得。
评估应当给出是否同意采信、适用的制定程序、归口技术委1员会等方面的建议,供国1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策参考。
采信标准前言中应当给出下列说明:
“本文件采信XX 社会团体发布的T/XXX XXX-XXXX《》”。
采信标准应当设置引言,用于说明与采信标准自身内容相关的信息,可以包括背景、目的以及涉及技术内容的特殊信息或说明等。
采信标准项目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不超过 十二个月。逾期不能报批的采信标准项目,经国1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应予以终止,并告知提出采信申请的社会团体。
技术审查不通过的采信标准项目,经国1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应予以终止,并告知提出采信申请的社会团体。
第三章资助内容
第十一条,制定技术标准资助的额度为:
(一)对主导制定已发布的国1际标准,给予200万元/项奖
励;
(二)对主导制定已发布的国1家标准,给予50万元/项奖励;
(三)对主导制定已发布的行业标准,给予30万元/项奖励
(四)对主导制定已发布的地方标准,给予10万元/项奖励。
(五)对参与标准制定企业进行资助,应按起草单位顺序排
名予以奖励。对参与国1际标准、国1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制定的企业排名在第二名至第五名的,分别给予50万元/项、10
万元/项、5万元/项、3万元/项奖励。对参与国1际标准、国1家标
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排名在第六名(含)以后的,
分别给子30万元/项、6万元/项、3万元/项、1.8万元/项奖励。
(六)对牵头制定国1家级行业协会(其他社会团体)发布团
体标准的企业给予8万元/项奖励,对参与制定国1家级行业协会
(其他社会团体)发布团体标准的企业排名在第二名至第五名、
第六名(含)以后的,分别给予4万元/项、2万元/项奖励;对
主导制定的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行业协会等其他社会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