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能否减轻雇佣者的责任?
【基本案情】2019年3月,某建筑工队雇佣张某修筑围墙。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张某被坠落的房砖砸伤腿部,致使左腿与脚部损伤。随后,张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0000余元。后经当地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某为九级伤残。张某加入该施工队后,该建筑工队负责人即为全体施工人员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与建筑工队协商一致,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某保险理赔金10万元。
事后,张某找到该建筑工队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工队负责人提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由建筑工队为雇员购买的,并出资交纳了相应费用,建筑工队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中,应当扣除保险公司对张某的赔偿数额,但张某认为不应当扣除。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协商未果,张某将该建筑工队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建筑工队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万余元。
建筑工队负责人辩称,张某施工过程中受伤,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了相应金额,其不应当获得两份赔偿,如果要求保险公司与该工队同时赔偿,则违背了投保的初衷。该工队为劳务提供者张某购买了意外保险,张某已经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因此应当对已赔偿数额予以扣除。
张某则认为,在保险合同中,其是受益人,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在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时,除了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获得保险金外,还有权依法向侵权责任方要求赔偿,故该建筑工队不得扣除其从保险公司处获得的赔偿。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系建筑工队为张某购买了人身保险,张某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后,能否减轻建筑工队的赔偿责任?我国法律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确认为侵权纠纷,以填补损害为宗旨。因此,对于人身受到侵害的雇员而言,只要能够弥补损失即可。虽然雇主不是涉案保险合同利益的直接享有者即被保险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但是,这并不妨碍其从保险合同利益直接享有者的获益行为中间接受益,即相应减轻自己应当对雇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在确认张某的各项经济损失数额后,判决建筑工队在扣除保险公司已经赔偿数额后,再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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