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交清远社保,清远五险代办,清远个税申报,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咨询电话:13431007953(微信同号)欧女士
2018年底,王某进入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但他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仅为他缴纳2019年2月至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没有向王某发放工资。2019年10月,公司突然将王某辞退。
王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支付2019年2月至9月的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认为,王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支持王某提出的仲裁请求。王某对此不服,起诉到法yuan。法yuan经审理后,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该看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致意见;劳动者是否接受另一方的指挥和管理、是否从事另一方安排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另一方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王某仅凭该公司是为他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而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显然证据不足,难以认定王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能构成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缴纳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只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并不是证明劳动关系的唯一判定条件。
结合社会保险代缴行为仍存在普遍性的情形下,劳动者仅凭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记录,难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建议劳动者如入职单位,应当要求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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