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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空间 、城市公共空间包括哪些

   日期:2023-04-19     浏览:29    评论:0    
核心提示:公共空间的分类和动能构成主要有哪些?城市公共空间由建筑物、道路、广场、绿地与地面环境设施等要素构成。城市公共空间一般是在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居民生活的需要逐步建设形成。城市公共空间除有各种

公共空间的分类和动能构成主要有哪些?

城市公共空间由建筑物、道路、广场、绿地与地面环境设施等要素构成。城市公共空间一般是在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居民生活的需要逐步建设形成。

城市公共空间除有各种使用功能要求外,其数量与城市的性质、人口规模有紧密关系。城市人口越多,城市公共空间的需求量也越大,功能也更复杂。城市人口规模大,也有条件设置更丰富内容的公共空间。

城市公共空间规划设计的内容很多,包括总体布局和具体设计。它与城市规划编制的各阶段有密切关系.在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修建设计阶段都应当作相应的规划研究。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设计在本质上属于城市设计范畴,需要作城市设计,其目的是创造功能良好、城市空间有特色的环境。城市公共空间的重点是城市中心、干道、广场和公共绿地。

城市公共空间的介绍

城市公共空间历来被称为“城市客厅”,是为城市公共生活服务的开放性、共享性空间。城市公共空间是城市整体空间及景观体系的核心和联系骨架,具有承载公共活动、反映城市形象和特征,记忆城市历史文脉等重要的功能和作用。

城市公共空间是景观规划设计的重要领域,以往的研究多集中于物质空间层面,对根本的动力机制及其影响的研究明显不足。而城市公共空间的发展演进受权力、资本和使用群体的影响,是政府、市场和市民三方力量博弈的结果。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转型时期,政府、市场和市民之间的关系正发生着深刻的改变,这些变化势必对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设计及建设管理产生意义深远的影响。

城市公共空间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共享性、开放性、可达性、多样性、多重价值等特征。浩丰规划设计集团一直致力于城市公共空间的研究、规划设计与建设,建成众多城市公共空间项目,曾主办过“社会经济转型背景下的城市公共空间研究”为主题的大讲堂活动。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

***章 总则***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场所,包括道路、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地、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换乘站、城市滨水区域等。第四条 城市公共空间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规范管理、合理利用、方便公众的原则,统筹考虑城市景观、公共交通、防灾减灾、残疾人基本服务保障等需要。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升城市品质。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市容园林、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前述部门在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气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工作。第七条 城市公共空间为社会公众服务,满足社会交往和公共活动的需要,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破坏。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空间结构、功能布局、使用需求、景观保护控制等,结合城市地域特色、文化内涵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城市公共空间。第九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公共空间的用地,明确其功能、规模、出入口、与城市交通的衔接方式、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景观和高度控制要求。

重要地块的城市公共空间,还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细化城市公共空间内部的功能布局、慢行交通组织、服务设施配套、景观设计等内容。第十条 城市公共空间的地面铺装、绿化、公共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标识、户外广告等应当合理设置,体现城市的地方风貌和文化特色。

城市公共空间的照明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避免形成光污染,不得对交通信号造成干扰,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城市公共空间应当配套建设消防和安防设施,保障公共安全。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空间之间、公共空间与周边区域之间应当建立便捷的交通系统,并为步行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提供便利,提高公众可达性。

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公共交通换乘站、轨道交通站等人流密集区,应当增加步行交通设施密度,并在轨道交通站出入口、公交场站、人行天桥、入行地下通道、建筑主要出入口之间建立便捷的步行衔接设施。

城市主次干道应当设置非机动车道。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公共交通换乘站、轨道交通站应当设置非机动车辆保管场地。第十二条 城市的主要道路、公共交通换乘站、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配备无障碍设施,入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

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第十三条 城市滨水区域应当结合城市的功能布局、交通组织、防汛等统一进行规划和建设,保护滨水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塑造特色城市空间。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公园、广场、绿地、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换乘站、城市滨水空间等城市公共空间的用地,***止擅自改变用途。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节 道路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损坏道路及其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

因城市建设等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合理安排工期和施工方式,减少对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第十六条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设立固定集贸市场。

不得占用城市主次干道设立临时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其他城市道路设立临时集贸市场的,设立单位应当向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撤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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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城市 空间 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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