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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分配货币化 、住房分配货币化购房补贴

   日期:2023-04-04     浏览:50    评论:0    
核心提示: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章 总则***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机制,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和《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

***章 总则***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机制,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和《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目的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多种形式的职工住房补贴制度,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第三条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

(三)坚持对新老职工实行不同的住房货币分配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四条 实施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第五条 实施对象:上述单位内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

本试行办法所称职工系指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在上述单位的在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市政府派往驻外地办事机构工作具有杭州市区户籍的职工。第三章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第六条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包括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第七条 凡在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第八条 对所有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第九条 对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由单位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第十条 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达到或超过补贴标准的职工,不发给住房补贴。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由职工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按其应享受的规定补贴标准分别计提和发放。第十二条 离休干部配偶不能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可以由离休干部单位补足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第四章 住房补贴的标准第十三条 用于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元。第十四条 住房补贴比例:财政、单位补贴比例为80%;职工个人负担比例为20%。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一般干部、职工70平方米;科级干部(中级职称)80平方米;处级干部(副教授级高级职称)9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教授级高级职称)120平方米。第十六条 住房补贴标难,随着房价、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购房贷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具体的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第五章 住房补贴额的计算第十七条 对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按本人月工资的25%(不包括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的缴存比例)在职工全部工作年限内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计算公式为:

每月住房公积金补贴=职工月工资(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口径)×25%第十八条 对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总额为:用于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一半和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及住房补贴比例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价格÷2×该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住房补贴比例第十九条 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总额为:用于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一半和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与已享受实物分房建筑面积的差及住房补贴比例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未达标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价格÷2×(该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实物分房建筑面积)×住房补贴比例第二十条 职工工龄住房补贴额等于本市实际发放住房补贴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0.6%与该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以及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该职工工龄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职工工龄住房补贴额=当年房改成本价×0.6%×(该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实物分房建筑面积)×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该职工工龄第二十一条 对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其住房补贴总额为:该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与工龄住房补贴额之和。

住房分配货币化是什么意思?

简单说吧。

国家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住房分配在房改之前是按规定分配房屋的,也就是分配实物。住房改革后,就不再分配实物房屋了,而改为给钱,也就是住房分配货币化。

现阶段住房货币分配主要形式是:

(1)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

(2)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发放住 房补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服务国有企业改革的总目标,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指导;不同类型的企业均应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企业的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改革住房分配制度,逐步建立适合企业职工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企业职工的住房问题。二、基本原则

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坚持从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出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坚持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的原则。

(一)工资水平较高,房价与家庭收入比4倍以下的企业,职工工资中已经包含了足够的住房消费含量,有能力依靠工资收入、公积金积累和住房贷款解决住房问题,可以不实行住房补贴,但仍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用于职工不断改善住房条件。

(二)经济效益较好,有一定住房资金的企业,可以对新职工提高公积金缴交比例的方式实施住房补贴,老职工一般可采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三)新建的企业,要坚持新企新制度,实行规范化公司改造的企业,要同时进行住房管理社会化和分配货币化改革;实行聘任制的企业职工和新职工,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可一步到位,直接进入住房货币分配的新体制;其它新建的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走住房货币化、商品化、社会的道路。

(四)经济效益一般,没有固定住房资金来源的企业,可以实行量力而行的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办法,补贴标准要适当,能补多少就补多少。

(五)经济效益较差,无力实行住房补贴的企业,可以暂缓实行,经营状况好转后逐步实行。

(六)坚持国家政策扶持,多渠道加快职工住房建设。继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符合城市总本规划的前提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通过集资、合作等形式,建设不同形式的经济适用住房。在一定时期内,允许有条件的企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出售。企业可以建设廉租住房,保障特殊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三、实施对象

(一)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企业,对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给予不同形式的住房补贴,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无房职工,是指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没有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它形式途径取得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是指职工本人及配偶,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它形式途径取得公有住房,但没有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需要住房的职工,在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在单位发给的住房补贴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四、基本形式

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坚持实事求是,方式多样。企业可依据不同的性质和经济效益状况,从实际出发,采取不同形式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既可以采取提高单位资助部分的公积金缴交比例的形式,也可以实行住房补贴的形式。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主要形式。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都要建立住房公积金,没有建立的要尽快建立起来,已经建立的要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公积金。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可采取按月补贴或提高公积金缴交比例的方式,提高公积金缴交比例的职工,不再给予其他形式的住房补贴。

(二)建立住房补贴制度。住房补贴是指把单位用于购建职工住房的资金,转化为向职工个人提供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货币补贴。住房补贴应按职工个人计算发放,不按家庭发放。住房补贴的水平,要从实际出发,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的确定。

1、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参照实行《哈尔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规定的补贴办法,对此不做统一规定,参照实行的单位,应遵循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

2、没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购建住房的实际价格,从企业补贴能力和职工负担能力的实际出发,因企制宜,量力而行,合理确定企业补贴比例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

3、住房补贴可以采取以下多种发放方式:

(1)一次性发放方式。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是在职工买房时,根据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和现住房的情况,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

(2)按月发放方式。按月发放住房补贴,是将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在职工一定工作年限内按月发放,补贴资金来源稳定、数量充足的企业,在妥善做好资金长期规划和安排后,可采取按月补贴方式。

(3)一次性和按月发放相结合方式。一次性和按月发放相结合,是对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采取的一种住房补贴方式。对实行货币化分配前的住房补贴一次性结清挂帐,对实行货币化分配后的住房补贴按月计算存储或记帐。职工购买住房时,将已挂账的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记帐或存储的住房补贴,划转售房单位。

住房补贴的发放,依照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职工的职务、专业技术职称、技术等级、现住房情况、工作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建立轮候制度。

企业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单位经济条件、资金来源、职工现实住房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上述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方式,不搞一刀切,不做统一规定,也不要套用机关的补贴方法。总之,统一政策,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力求做到公平公正,在合理确定职工承担住房消费比例的前提下,制定科学规范的货币化方案,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程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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